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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 “规范管理年”行动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4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: 编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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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基厅函〔2024〕17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
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,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,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,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基础教育“规范管理年”行动(以下简称“规范管理年”行动)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工作目标

  通过开展“规范管理年”行动,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、教研员的政治意识、法律意识、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,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、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得到进一步清理整治,依法管理、从严管理、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,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高,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、获得感进一步提升。

  二、规范整治的重点

  (一)安全底线失守。一些地方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,书记、校长、教师、教研员政治安全意识淡薄、言行不当。校园安全责任不落实,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,学生伤害、欺凌等事件频发,甚至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。

  (二)日常管理失序。一些地方和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到位,违背素质教育要求,唯分数唯升学现象屡禁不止。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、不落实,有的对法律要求和国家规定阳奉阴违、打折扣搞变通,破坏良好教育生态。

  (三)师德师风失范。一些教师违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,背离育人为本要求,作风不良、品行不端,不平等对待学生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,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。

  三、实施步骤

  (一)部署启动实施。即日起至2024年5月底,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通知要求,抓紧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,完善细化负面清单,认真部署推进,指导地方采取有力措施,把规范办学要求落到每所学校和每名书记、校长、教师身上。

  (二)全面自查整改。2024年6月至9月,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基层教育部门、所有中小学幼儿园,对照工作要求和负面清单,认真开展自查,建立问题台账,做到无死角全覆盖,发现问题立行立改,并加强规范办学要求的学习教育和培训。

  (三)加强统筹指导。2024年9月至10月,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省域范围内重点自查工作,通过跨市县交叉调研、责任督学进校、专业力量视导等方式,进一步推动落实规范管理要求,压实工作责任。

  (四)做好总结反馈。2024年11月至12月,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“规范管理年”行动进行总结。教育部适时开展评估,反馈和通报存在的问题,推广典型经验,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的政策制度。

  四、工作要求

  (一)切实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开展“规范管理年”行动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,列入议事日程,周密安排部署,确保取得实效。加强正面宣传引导,总结推广规范办学的典型经验,激励先进、鞭策后进,营造良好氛围。及时总结行动开展情况,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政策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,做到久久为功、常管长治,坚决防止出现挑战底线和触碰红线的办学行为,切实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水平。

  (二)建立声誉评价制度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基础教育办学治校声誉评价体系,如实记录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不规范办学治校行为,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、引发重大舆情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项单列显示,声誉评价结果面向一定范围公开,作为学校、教师各类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。

  (三)建立能力提升制度。各地要建立一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基地校,作为区域书记、校(园)长跟岗研修和教研员业务提升的基地,并完善基地校进入和退出机制。要有序组织新任书记、校(园)长和声誉评价排名靠后的学校书记、校(园)长到基地校开展一定期限的跟岗研修。要统筹教师培训各类项目和基地、工作室等,组织加强规范办学专门培训,将规范办学底线要求作为书记、校(园)长、教师培训基本内容。

  (四)建立责任落实制度。健全省市统筹、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,强化属地管理、重心下移,压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,确保中央政策要求及时触达每所学校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、触碰底线红线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,依法依规严肃追责。对于漠视学校违规行为、敷衍塞责、处置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,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办问责。

  (五)建立监督曝光机制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并公布规范办学举报电话、邮箱、网络平台等受理渠道,广泛接受学生家长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。建立曝光台,对经查证属实的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批评。加强监督力量建设,通过家长委员会、特邀监督员等方式,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,努力把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建成让党放心、让群众满意的学校。

  附件:1.

     2.



教育部办公厅

2024年4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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